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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首语
重要温馨提示
在继续浏览本募集说明书前,请阁下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一名“合格投资者”。所谓“合格投资者”,是指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自然人),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阅读本募集说明书的人士均出于特定、主动,因而有责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且表示同意及已阅本募集说明书的所有声明、注释内容。
基金合同等资料是本募集说明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基金投资者应详细、全面查阅基金募集说明书、基金合同等资料,了解基金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本募集说明书及其任何内容不构成对阁下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推荐或建议,亦不构成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价值、本金和预期收益作出的任何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更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不存在风险。
本募集说明书以非公开方式提交给本说明书另行标明的特定合格投资者或遵循特定渠道非公开提交给阁下,非特定公众投资者或非合格投资者不在本说明书的披露范围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上述人士之外的任何人士或机构提交的针对本基金的认购请求。
晟鑫(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部地址:中国北京市丰台区外环西路总部基地26号院20号楼(南栋)
电话:010 52918680 网址:www.shengxinfund.com
晟鑫·宸宇新能源产业基金
募集说明书
晟鑫(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部地址:中国北京市丰台区外环西路总部基地26号院20号楼(南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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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保密 仅限特定合格投资者过目
晟鑫·宸宇新能源产业基金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本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晟鑫·宸宇新能源产业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晟鑫(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或“晟鑫基金”)承诺本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晟鑫·宸宇新能源产业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是根据本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说明书及本基金将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规定提请备案。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说明书以非公开方式提交给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合格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对本基金的概况、基金结构、投资理念和策略、所投行业概况及分析、分配方案等对投资决定重要及必要的事项进行了阐述,仅供合格投资者参考。本说明书仅限于由本基金管理人向合格投资者披露,非特定合格投资者不在本说明书的披露范围内。如阁下系非特定合格投资者,则说明本说明书并未针对阁下进行招募。本基金管理人不接受特定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任何人士或机构提交的针对本基金的认购请求。
一经收阅本说明书,即视为阁下知晓、认可本说明书“卷首语——重要温馨提示”,无条件接受本说明书所载保密条款、知晓本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重要章节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风险因素”、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声明的内容并承诺对本说明书之全部内容承担保密义务。未经本基金管理人事先书面同意,阁下不得以任何形式翻印、翻拍、复制本说明书或将本说明书部分或全部内容向任何第三方传播或披露。阁下兹此承诺,若阁下未能有效认购基金份额,阁下应立即将本说明书完整交还本说明书所载联系人。
阁下应当根据自己的独立分析和判断本说明书所载内容,并作出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决策。在作出投资决定之前,阁下应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说明书相关条款及相关法律文件,特别是风险因素、风险揭示书。阁下必须自行判断因投资于本基金而可能产生的法律、财务、税收及其他相关后果,包括投资风险。本说明书中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向阁下提供的法律、税务、投资、行业分析或任何专业建议。阁下应就任何此类事项或本说明书相关内容向您的专业顾问寻求专业意见,并做出投资判断。
本基金管理人的过往或同期管理的其他基金之业绩并非未来本基金经营绩效的必然保证。本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本基金投资收益必然达到或超越过往或同期业绩。特别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对本基金本金和收益进行任何承诺。
本说明书不构成对阁下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推荐或建议,亦不构成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价值、本金和收益作出的任何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更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不存在风险。
本说明书中包含有若干第三方资料、举例说明以及前瞻性分析、判断及注释,但因为投资活动之内在外在风险和不确定性等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本说明书中所列述者),最终情形及本基金之实际运营结果可能与该等信息存在较大出入。阁下切勿将该等信息分享、举例说明、分析、判断及注释视为本基金管理人之任何声明、承诺或保证。
本基金管理人未给予任何人士任何授权,就本说明书或基金合同所载内容或条款之外的任何信息进行披露或声明。任何合格投资者不得依赖任何此类未经授权之披露或声明。本说明书中的所有意见、观点以及与本基金未来运作或表现相关的计划、预计或陈述仅代表本基金管理人的评估、预估、初步判断以及对截至本说明书提交之日所掌握的信息的分析。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本说明书在该日期之后的任何时点在所有方面都仍然准确。此外,本说明书中若干经济和市场信息系基于第三方数据,本基金管理人对此类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阁下必须自行确定其对此类内容的依赖程度,本基金管理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本说明书的内容和条款可能会有进一步修订。本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如有任何差异,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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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
晟鑫(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阁下如需了解进一步详情,请联系您的服务专员或通过下列方式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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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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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如无特别说明,基金合同中定义的词语在本说明书中使用时应具有同样的含义。
“本说明书” | 指 | 晟鑫·宸宇新能源产业基金募集说明书。 |
“《民法通则》”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合同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基金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暂行办法》” | 指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基金合同” | 指 | 《晟鑫·宸宇新能源产业基金基金合同》。 |
“本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 | 指 | 晟鑫(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本基金”或“基金” | 指 | 晟鑫·宸宇新能源产业基金。 |
“合格投资者” | 指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
“宸宇环能” | 指 | 北京宸宇环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
“20兆瓦分布式太阳能电站项目” | 指 | 宸宇环能之累计装机容量不低于20兆瓦的分布式太阳能电站(以屋顶分布式为主)的建设、运营及维护。 |
“宸宇环能原股东” | 指 | 基金投资完成后其他持有宸宇环能80%股权之股东。 |
“国家发改委” | 指 | 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监管部门”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相关监管部门。 |
以下是本基金的主要条款。此概述为本基金私募设立之目的而呈送合格投资者参考,不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之基金要约邀请;同时受制于谈判过程而可能作进一步修改,最终条款应以合格投资者签署的基金合同及其相关文件为准。
基金名称 | 晟鑫·宸宇新能源产业基金 |
基金管理人 | 晟鑫(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类型 | 契约型结构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基金运作方式 | 首年封闭;首年末至基金 |